中国**保险企业的《康宁终身保险条约》、中国**保险企业的《附加住院疾病保险条约》、**洋保险企业的《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约》皆具备如下特点:
1、法律规定的基本条约详尽具体;
2、保险标的采取“解释”列举的方法,便于注意和理解;
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两个条约从正反两个方面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作了较为科学的规范和限制。人寿保险的附加住院医保条约是附加险,是从合同。
存在缺陷:
1、三份合同均违反了《合同法》合同法明文规定,合同的订立,遵循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但因为保险合同的垄断性、不变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买家只能单方全部赞同,不可以改变。保险公司借助地位优势,挖空心思免除我们的责任,对于投保人来讲选择空间不大,违反了合同法中规定的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2、《附加住院医保条约》违反了《反不正当角逐法》
《附加住院医保条约》是附加合同,是购买另一种保险条约达到少量和金额时,才能购买的产品,它应该是倚赖主合同生效而生效的。但事实上,它的内容与主合同无关,所以说,它是一种搭售服务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角逐法》,同时还违背了《买家权益保护法》中的买家自主选择权。
3、三份合同均违反了《买家权益保护法》
1、保险条约中,词义不明,违反了《买家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买家知情权。保险条约是面向社会供应的服务合同,但词义太专业化,且没全国统一的专业词汇和讲解,不少词义买家很难理解,侵有买家的知情权。如**康*险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洋万全险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均用了“复效”一词,是非通用简化语言,在十六条用“恢复合同效力”更为了解,前后一致。**康*险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用了“助动交通工具”一词,为非法定用语,无讲解。**康*险第四条第二款。**洋万全险第七条第二款用的“现金价值”为专业术语,无讲解。**康*险第一条第一款、**洋万全险第二条中用的“保险利益”一词为专业术语,无讲解。
2、语句、词义含混,易引发歧义。保险条约中,不少纯保险术语、语义比较含糊,比较容易发生纠纷。如**康*险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洋万全险第三条中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赞同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赞同承保”一词定义模糊,没表明赞同承保的方法。**康*险第十二条第五款、**洋万全险第五条“自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可以使而消灭。”中的“自其了解”约定不符合惯例,导致保险理赔期限的不确定。